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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新村集体经济组织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13847355192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
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
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为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泽园新村集体经济组织厢式货车一台,手续齐全,按实物现状出租。承租方承租后需缴纳承租押金564.29元。本次出租标的相关信息为出租方提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现场勘验标的,成交后不得以车况为由提出异议,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翻新责任;车辆仅限在乌海地区开展合法洒水作业,禁止改变车辆性质、违法营运、转租、转借、抵押。租赁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前往现场进行标的勘验,承租方承租后租金和服务费不因标的相关信息变化而调整。标的图片仅供参考。
2、本次招租标的的租期为1年,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勘验联系人及电话:安玲13284734560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及交接事宜,自行承担按现状承租后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中标的图片、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成交后交付依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租方并按照本公告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出租方在挂牌截止日前将欲行使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清单转交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2)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承租方报价为最新报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行使优先权后,其他同级别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优先权人可以优先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承租方无更高报价时,优先权人为最终承租方;如其他意向承租方继续报价而优先权人在竞价期内未追加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
5、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事故、损毁、违章等全部风险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使用车辆作业期间,须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租赁到期交还车辆时,双方现场核验车况并留存影像资料。承租方承租期间须自行购置交强险以及保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保险资料向出租方报备;车辆租赁期间的维修、年检、违章处理、事故赔偿等全部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严禁超载、野蛮作业、私自改装车辆,承租方须接受村集体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季度抽查监管。
6、本标的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如有发生爆炸、燃烧、交通事故、设备泄漏等情况均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损失及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设备存在误差或披露信息与相关部门核定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合同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转款说明后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在收到年租金、承租押金后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车辆移交。承租方在承租合同到期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4、对租赁车辆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车辆使用性质及交通法规合理使用该车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操作失误或违规驾驶造成该车辆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租赁车辆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因承租方使用原因造成的车辆保养、维修、故障处理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相应费用。正常损耗除外的,以双方确认或行业惯例为准。
6、租赁车辆的改装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车辆原厂结构、外观、线路及附属设施,如需加装、改装设备或对车辆结构、外观进行改动,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向出租方交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状况符合出租方验收标准,否则应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
7、转借、转租要求:不允许将承租车辆转借、转租、抵押、交由他人顶替驾驶或用于其他未经许可的使用主体。
8、费用及税费负担:车辆交付承租方之前产生的违章罚款、停车费、燃油费、路桥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车辆交付承租方之后所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洗车费、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间安全、合规等要求:在租赁期间,交通安全、车辆防盗、防火、车辆合法使用及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与检查。
10、本次标的出租,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出租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
11、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500.00元,截止时间2026-10-3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报名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
清全部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的,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1.承租方提供的资料清单(生产设施设备出租).doc
2.承租申请书.doc
3.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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