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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1.承租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出租方有权了解但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2.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当,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并造成出租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3.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保证承租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的使用安全,负责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日常维护、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因维护、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4.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5.租赁期间,承租人若需进行内部装修,须事先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装修时不得破坏综合楼(一期)安全结构及建筑整体风格(建筑物外貌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出租方收回出租的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承租人添置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承租人购置的空调、办公设备等)由承租人自行搬走。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承租人另行付费赔偿。6.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转租或改变用途。7.租赁期满7日内,承租人将承租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租出方,承租人交还出租方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时应保持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态。逾期归还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的,出租人有权租赁期间,自行进入出租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并腾空,对承租人仍存放在出租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内的任何物品出租人有权作为废弃物处置,租金应计算至承租人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8.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因承租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9.租赁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综合楼(一期)一至三层,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的。(2)拖欠水、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经出租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私自转租。(5)承租人在承租的服务用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6)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形态、建筑外貌或一切有人为造成风险的行为。(7)承租人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8)承租人承租后用于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的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9)承租人承租后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10.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规划、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承租人)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甲方(出租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1.装修免租期为一个月,从竞价当天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内不计算租金。(详细见附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以正式租赁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承租人(受让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缴纳:金额30000.00元,截止时间2022-05-13 17:00:00,目前仅支持线下网银或银行柜台转账缴纳,线上缴纳端口还在对接中。
2、竞价保证金未成交的自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的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在竞价人付清首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提供票据复印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衢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扣除或免收交易手续费后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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